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81执588号

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588号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偃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会民

书记员 :赵弼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