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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769号

王远忠与夏维、袁雅婷、攀枝花市露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鼎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远忠,夏维,袁雅婷,攀枝花市露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鼎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忠,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夏维,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袁雅婷,女,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露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夏维,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成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鼎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项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69号王远忠申请执行夏维、袁雅婷、攀枝花市露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鼎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