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090-2号
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敬叶,男,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高世红,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李清杰,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王玉梅,女,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谢东平,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敬叶、高世红、李清杰、王玉梅、谢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需公告送达,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
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