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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090-2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敬叶、高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敬叶,高世红,李清杰,王玉梅,谢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090-2号

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敬叶,男,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高世红,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李清杰,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王玉梅,女,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谢东平,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敬叶、高世红、李清杰、王玉梅、谢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需公告送达,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

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