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88号原告富孝忠,男。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二合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孝忠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二合村委会违约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关玉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鹤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