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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998号

刘贝与潘德山、瞿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贝,潘德山,瞿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98号原告刘贝。被告潘德山。被告瞿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贝与被告潘德山、瞿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贝承担。

审 判 长  董跃绵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孙正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盈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