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98号原告刘贝。被告潘德山。被告瞿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贝与被告潘德山、瞿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贝承担。
审 判 长 董跃绵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孙正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盈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