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财保301号

孙明巧与孟爱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明巧,孟爱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01号申请人孙明巧,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孟爱菊,女,1975年7月17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孙明巧与被申请人孟爱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孟爱菊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爱菊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