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01号申请人孙明巧,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孟爱菊,女,1975年7月17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孙明巧与被申请人孟爱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孟爱菊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爱菊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