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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762号

刘洋、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洋,李晓波,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762号

申请人:刘洋,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李晓波,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蒋伟,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李晓波、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413.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资产。申请人刘洋以其名下小客车福特锐界一辆,车牌号为冀C×××××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晓波、蒋伟名下银行存款196413.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资产,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洋名下小客车福特锐界一辆,车牌号为冀C×××××,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肇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俏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