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762号
申请人:刘洋,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李晓波,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蒋伟,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李晓波、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413.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资产。申请人刘洋以其名下小客车福特锐界一辆,车牌号为冀C×××××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晓波、蒋伟名下银行存款196413.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资产,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洋名下小客车福特锐界一辆,车牌号为冀C×××××,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肇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俏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