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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财保92号

武华红与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卜文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华红,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卜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财保92号

申请人:武华红,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28号。

被

申请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卜文志,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卜文志,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汉江南路33号11栋2单元102号。申请人武华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卜文志价值1100万元的资金或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华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卜文志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纪昌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