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建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此款,被执行人没有给付此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父亲生前的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该案双方和解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年建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