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被执行人王丽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丽琼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李夷平
审判员 蒋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