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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479号之一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嫦娥实景演出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嫦娥实景演出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479号之一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农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317242143。

法定代表人:郑永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但昭乾,系该公司清收保全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嫦娥实景演出有限公司(下称:嫦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80933686Y。

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华,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小丽,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泉映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70780030Y。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桂香农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02547-6。法定代表人胡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赤壁农商行与被告嫦娥公司、香泉映月公司、桂香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赤壁农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农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赤壁农商行负担。

审判长 王 韵

审判员 王 洁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大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