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405号
申请人:申响宏,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湾湘街102。法定代表人邱杰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响宏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响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申忠红已提供担保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响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担保人申忠红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 阳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