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99号
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胜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张,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燕,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河县。
被告:赵钦军,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赵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9元,减半收取1749.5元,由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菁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泉
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