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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1199号

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燕,赵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99号

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胜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张,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燕,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河县。

被告:赵钦军,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赵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9元,减半收取1749.5元,由原告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菁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泉

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