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某甲莫强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莫强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79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钟山县。2008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以号码为159××9705的手机作为贩毒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横栏镇××KTV门口路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潘某2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后,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身上缴获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从潘某2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5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刑初字第0190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北江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人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请求从轻处罚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甲莫强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慧贤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