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德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德胜,男,□□□□。2000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永超、鲁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辽阳市白塔区顺鑫桑拿浴路口附近将被告人孔德胜抓获,在其左侧裤子口袋内搜出淡黄色晶体3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物品净重11.4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孔德胜的供述、证人高X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情况表、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德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德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辽阳市白塔区顺鑫桑拿浴路口附近将被告人孔德胜抓获,在其左侧裤子口袋内搜出淡黄色晶体3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物品净重11.4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德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孔德胜的供述、证人高X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情况表、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胜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德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孔德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德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罗 丹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