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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建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建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690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乳源县鹰峰东路新城小区首层3、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丽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建贻,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鑫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啟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