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祥诉被告王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祥,王占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973号原告王春祥,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奕,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头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省龙江县。被告王占用(曾用名王海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祥与被告王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