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胡xx、叶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胡xx,叶xx,李xx,叶x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胡xx。被执行人叶xx男。被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叶xx1男。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申请叶xx、李xx、叶xx1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叶xx、李xx、叶xx1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案款30348.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xx;李xx;叶xx1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