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舒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718号余叶波,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十里村东风组6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来安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路健,男,1995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叶波与舒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叶波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叶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叶波负担。审 判 员 查凤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卢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