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荣,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620号原告:何小荣。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汪本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后红,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委托代理人刘辉。原告何小荣诉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何小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小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