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荣,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620号原告:何小荣。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汪本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后红,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委托代理人刘辉。原告何小荣诉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何小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小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