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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宁涛与崔寅、文凤玲、罗昌定、袁毅、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涛,崔寅,文凤玲,罗昌定,袁毅,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涛,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崔寅,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文凤玲,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罗昌定,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袁毅,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候区。被执行人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法定代表人:袁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成执指字第299号执行案件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涛申请执行崔寅、文凤玲、罗昌定、袁毅、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变更执行案件管辖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41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共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耀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168.22平方米,权2xx0号)予以了查封。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涛与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2016年9月21日达成抵偿协议,双方约定将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耀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168.22平方米,权2xx0号)转让给第三人朱正德,第三人朱正德支付810000元清偿银行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宁涛债务722200元。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涛债务722200元,剩余债务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共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耀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168.22平方米,权2xx0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保字第41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崔寅、文凤玲共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耀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168.22平方米,权2xx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代理审判员  刘 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