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海建与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建,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4074号原告:王海建,居民。被告:周娟,教师。原告王海建与被告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建诉称,原告王海建与被告徐娟系熟人。被告徐娟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2016年4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借款人徐娟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娟归还借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王海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