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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韦天林、罗秀英等与鲁太江、李冲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天林,罗秀英,韦某,鲁太江,李冲华,胡朋,胡XX,肖柱良,吴金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81民初1633号原告:韦天林,男,1956年9月7日生,布依族,住。原告:罗秀英,女,1958年2月28日生,布依族,住镇宁县。原告:韦某,男,2011年7月11日生,布依族,住镇宁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宁,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太江,男,1980年3月15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李冲华,男,1976年8月11日生,住武胜县。被告:胡朋,男,1985年10月27日生,住纳雍县。委托代理人:丁云,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XX,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纳雍县。委托代理人:丁云,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柱良,男,1990年12月18日生,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周嗣评,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金星,男,1987年9月3日生,住涟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阳市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1楼。负责人林耸,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贵阳市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1号1单元8层6-16号房24层12-15号。负责人欧安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桑树街交汇处0004栋05-901、1001号。负责人黄辉,公司经理。原告韦天林、罗秀英、韦某诉被告鲁太江、李冲华、胡朋、胡XX、肖柱良、吴金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并于2016年10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降低诉讼请求的金额,并以漏列原告及韦某的法定代理人存在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韦天林、罗秀英、韦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天林、罗秀英、韦某撤回起诉。原告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天林、罗秀英、韦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毅人民陪审员  李庭学人民陪审员  高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