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鹿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开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鹿晶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开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鹿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开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工业园边寿民路杜康桥路口1号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鹿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开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40014.5元及违约金(以54001405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本院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开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歇业,法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财产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10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