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伊、王和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和星,王秋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995号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和星,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被告:王秋伊,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王和星、王秋伊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中文)审 判 长 高福罡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彭琍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