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治平与朱志宏朱孝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平,朱志宏,朱孝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354号原告:李治平。被告:朱志宏。被告:朱孝良。原告李治平与被告朱志宏、朱孝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治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因本案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原告申请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李治平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