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霞、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0413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大营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3582-X。法定代表人:黄燕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霞申请执行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莉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记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讨论时间: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讨论地点:固镇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张红岩、审判员王小丽、审判员彭林。记录人:书记员王晓莉讨论记录如下:承办人潘龙介绍案情(略)。王小丽: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彭林:同意王小丽的意见,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张红岩:同意王小丽、彭林二人的意见,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讨论结果: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注:1.本笔录适用执行中重大事项的办理。2.本笔录结尾处应由讨论案件成员分别签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