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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078号申请人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昭德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935790-2。法定代表人:徐新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569503-1。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起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340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