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倪昀峰、浦琼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倪昀峰,浦琼霞,苏州诚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倪昀峰,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浦琼霞,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诚江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1527-5,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5号25-3幢202室。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倪昀峰、浦琼霞、苏州诚江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弟二百四十二条、弟二百四十三条、弟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倪昀峰、浦琼霞、苏州诚江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7249.85元。二、银行卡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