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彦荣电子材料经营部与刘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彦荣电子材料经营部,刘朝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78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彦荣电子材料经营部。负责人粟梅英。委托代理人苏祖斌。被告刘朝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彦荣电子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刘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专柜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任何网点缴费并将票据交回立案窗口,否则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缴费,故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