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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向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向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365号罪犯李向阳。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梅蕉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向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李向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楷瓒、邱爱东、广东省梅州监狱干警黄志君、钟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向阳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向阳的减刑意见认为:罪犯李向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5月、1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向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罪犯李向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意见。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向阳的减刑建议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7月15日,罪犯李向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5月、1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退清赃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年度、月度考核登记本、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开庭笔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阳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且已履行财产刑及退清赃款,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意见,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维审 判 员  钟杏青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