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7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贤龙与肖鸿龙、何芳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贤龙,肖鸿龙,何芳仪,傅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7090号原告:苏贤龙,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肖鸿龙,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芳仪,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傅毅龙,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苏贤龙与被告肖鸿龙、何芳仪、傅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贤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鸿龙、何芳仪、傅毅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贤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鸿龙、何芳仪共同归还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傅毅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7日,肖鸿龙向苏贤龙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苏贤龙依约出借了款项,但肖鸿龙至今只归还部分利息。何芳仪系肖鸿龙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傅毅龙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苏贤龙诉至本院。肖鸿龙、何芳仪、傅毅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肖鸿龙、傅毅龙向苏贤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傅毅龙向苏贤龙借款30万元,月利率3%,傅毅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肖鸿龙需承担苏贤龙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日,苏贤龙向肖鸿龙尾号为4888的建设银行账号转账30万元。苏贤龙为追索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5075元。庭审中,苏贤龙确认肖鸿龙借款后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16日,未偿还过本金。另查明,肖鸿龙、何芳仪于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苏贤龙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诉讼代理合约》、发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及本院的法庭笔录为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贤龙与肖鸿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应予确认。故苏贤龙要求肖鸿龙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肖鸿龙在与何芳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苏贤龙借款,何芳仪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何芳仪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傅毅龙自愿为肖鸿龙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目前仍处于担保期限内,故苏贤龙要求傅毅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傅毅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鸿龙、何芳仪追偿。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已约定,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肖鸿龙、何芳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苏贤龙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以年利率24%为上限,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肖鸿龙、何芳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苏贤龙律师费15075元;三、傅毅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鸿龙、何芳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9元,由肖鸿龙、何芳仪、傅毅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璇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