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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895号原告林某,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9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