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895号原告林某,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9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