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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楠、唐小艳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楠,唐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邹楠,男。被执行人唐小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16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楠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琦审判员  刘洋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