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楠、唐小艳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楠,唐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邹楠,男。被执行人唐小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16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楠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琦审判员 刘洋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