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孝镇与王传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镇,王传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36号原告:王孝镇,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次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广,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兆福、张晋,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镇与被告王传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镇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镇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原告王孝镇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