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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孝镇与王传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镇,王传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36号原告:王孝镇,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次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广,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兆福、张晋,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镇与被告王传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镇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镇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原告王孝镇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