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辖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广铭与莱州市博爱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博爱铸业有限公司,赵广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博爱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城子村。法定代表���:赵学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铭。上诉人莱州市博爱铸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上诉人之前写错我方名称,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4日作出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16号仲裁决定书,撤销了相关案件。针对该仲裁决定书,赵广铭有15天的诉讼期间,然而赵广铭在仲裁决定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却于2016年5月11日就同一事实又仲裁及起诉上诉人。因此赵广铭的本案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时效条件,应予驳回。赵广铭在此前被撤销的案件中己经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评定结论等材料,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通知上诉人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点30分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现���又以赵广铭未提交工伤认定书等证据为由不予受理,该委明显在简化程序,隐瞒事实,逃避其应当依法进行的仲裁程序。赵广铭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单位的公函日期都是2016年5月10日,而莱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日期却是2016年5月11日,也就是说在不予受理决定下来前赵广铭就知道会不受理并做好了起诉准备,足以证实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赵广铭是经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其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仅是用工单位。赵广铭起诉我单位要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系主体错误,我单位也从未收到工伤认定书及评残鉴定结论等材料。上诉人在异议申请中并未认可自己是用人单位,一审法院对此表述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菏泽市劳动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广铭以其系上诉人的职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仲裁请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给付各项补助金,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故上诉人住所地的莱州市系劳动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系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期间不予审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于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