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彪、��丽珠、李晓春、林湘平、陈天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彪,李丽珠,李晓春,林湘平,陈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余京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锦,女,系该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文彪,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丽珠,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晓春,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湘平,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天华,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彪、李丽珠、李晓春、林湘平、陈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经本院组织协商,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刘文彪、李丽珠、李晓春、林湘平于2016年9月29日就尚欠的借款本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15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