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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天主教堂与张彦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甸市天主教堂,张彦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天主教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凤文,神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彦岭,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桦甸市天主教堂因与被上诉人张彦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桦甸市天主教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春阳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