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恒丰汽贸有限公司、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姬爱国,颜冬敏,朱葛,陈永梅,邱陈,曹瑞,XX,曹利敏,宿迁本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四通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市恒丰汽贸有限公司,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志,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姬爱国。被执行人颜冬敏,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葛。被执行人陈永梅,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陈,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瑞,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利敏,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宿迁本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工业园区耿赵路1号。法定代表人姬爱国。被执行人宿迁四通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街东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宜忠。被执行人宿迁市恒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龙庭国际售楼中心商铺0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被执行人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嘉盛龙庭国际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姬爱国、颜冬敏、朱葛等12人(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姬爱国、颜冬敏、朱葛等12人(单位)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永梅银行存款9300元,查明被执行人朱葛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房屋,陈永梅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商铺以及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天星花园XX室,XX售楼中心商铺XX号,XX幢XX室(105)共7套房屋,上述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不享有处置权。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姬爱国、颜冬敏、朱葛等12人(单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姬爱国、颜冬敏、朱葛等12人(单位)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理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现无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