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滕卫东与陈建南、徐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卫东,陈建南,徐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615号原告:滕卫东。被告:陈建南。被告:徐小芳。原告滕卫东与被告陈建南、徐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0日,被告陈建南、徐小芳向原告滕卫东借款3万元。借款后,二被告陆续返还本金8000元。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剩余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南、徐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滕卫东借款人民币22000元、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滕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滕卫东负担133元,由被告陈建南、徐小芳负担3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