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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26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文村乡。委托代理人:马健,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龙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建人民陪审员  韩崇元人民陪审员  侯武奇书 记 员  李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