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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华航种业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华航种业经营部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503号原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1号栋406室。法定代表人:谭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少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法定代表人:卢才军。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华航种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种子市场租房,经营者杜新建。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华航种业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以及第四项“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维权费用1000元”,并申请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实收1888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