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孟庆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孟庆双,温宪民,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双,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温宪民,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庆双、原审被告温宪民、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或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孟庆双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孟庆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后分包给温宪民进行施工,孟庆双受雇于温宪民。孟庆双在工作期间摔伤。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损失。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温宪民的住所地在山东省章丘市。孟庆双选择向被告之一温宪民的住所地的山东省章丘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