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安康诉程春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康,程春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120号原告:杨安康,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春苗,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华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康诉程春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康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安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安康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