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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63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诉讼准备不充分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佳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