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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乙。2006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9日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3日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6日被海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芬、曲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用其身份证件登记入住海阳市爱尊客酒店8718号房间。同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该房间内提供吸毒工具及场地供吸毒人员姜某、李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张某乙于2016年7月18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用其身份证件登记入住海阳市爱尊客酒店8718号房间。同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该房间内提供吸毒工具及场地供吸毒人员姜某、李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乙于2016年7月18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6年1月18日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海阳市爱尊客酒店开了8718房间住宿。2016年1月19日上午李某到其房间,他把李某带的1克冰毒倒在溜冰壶内,和到其房间玩的姜某、李某、刘某一起吸食了。于某是否吸食他没有注意,吸完后被到房间检查的民警查获。2、证人证言(1)证人冷某证实,她是爱尊客酒店的工作人员,张某乙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了8718号房间,从2016年1月15日至1月19日共住宿5天。(2)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1月19日10时许,他到海阳市爱尊客酒店8718房间找张某乙玩时,与张某乙、姜某、于某、李某一起吸食了冰毒,之后被民警在现场查获。(3)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1月19日10时许,张某乙打电话让其到爱尊客酒店8718房间玩,去后看到张某乙、姜某、于某在房间。他将随身携带的冰毒放到房间内的溜冰壶内,和张某乙、姜某、刘某一起吸食了。12时30分许被民警查获。(4)证人于某证实,2016年1月18日她用张某乙的身份证在爱尊客酒店登记住在8711房间。1月19日10时许,她到张某乙8718房间看到姜某也在。李某来后拿出一包冰毒倒在房间内的溜冰壶内,姜某、李某、张某乙轮流吸食了,刘某来后也吸食了。12时30分许,民警到现场搜出溜冰壶和四包冰毒,将他们传唤。(5)证人姜某证实,2016年1月18日她在张某乙住宿的爱尊客酒店8718房间,和张某乙、李某、刘某一起吸食了冰毒。3、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16年1月19日12时20分至2016年1月19日12时30分对海阳市爱尊客酒店8718号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内查获张某乙等人吸毒使用的吸毒工具两套及毒品冰毒一包、在刘某身上查获冰毒一包、在李某身上查获冰毒二包。经当面称重,分别毛重约0.529克、0.935克、0.754克、1.96克。3、书证和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二十里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于1970年11月1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对海政路爱尊客8718房间工作检查时查获,被告人张某乙被传唤归案。(3)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于2006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9日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3日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6日被海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4)住宿登记单一宗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于2016年1月19日在爱尊客酒店8718号房间住宿。(5)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对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二套、冰毒4包予以收缴。上述证据,已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法律规定,容留多人在其登记住宿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刚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