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9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俊羽,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陈俊羽,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912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柳,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俊羽,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杰,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羽、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