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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阳市宣威机械厂、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宣威机械厂,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10-1号申请人德阳市宣威机械厂,住所地德阳市天元镇黄连桥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79581260-X。法定代表人王文宣,经理。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第,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川0114执保5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德阳市宣威机械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星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