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丽琼与期美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琼,期美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魏丽琼。被执行人期美岚。魏丽琼与期美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26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一六年五月六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358561元,承担诉讼费2825元,缴纳执行费53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易门县龙泉镇易兴路房屋,在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贷款,同时还被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期美岚名下的两宗林地都在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贷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25执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拔跃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柏文炳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