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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赛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赛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673号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陶群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赛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一路中段上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赛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新乡市金博大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莹 关注公众号“”